申请人:杭州海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52661号“HIKSAFE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我局审理期间,我局引证的第29898679号“HIKSECURE CENTER”商标的所有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并使用,且双方商标亦有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