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第一三共健康事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华桂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3日对第31330546号“BREATH LA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权利人大量囤积商标,并在各大平台积极向他人兜售牟利,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争议商标权利人名下的大量商标系对他人知名天猫店铺名称,知名App名称、电视连续剧名称、知名餐饮品牌等的抢注,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苏华桂名下商标清单;
2、被申请人注册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商标的证据;
3、苏华桂名下商标在各大平台上出售的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7日。
二、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240件商标,涉及20余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其中包括第25类上第10044107号“欧雅芬迪OUYAFENDI”、第3类上第28433284号“施华泉 SIWAQUN”、第43类上第28736808号“舌尖上的精彩”、第33类上第29641650号“牧小白”、第33类上第32754933号“粮贵人”等商标。上述商标标识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天猫旗舰店名称相同或相近,部分已被我局驳回或宣告无效。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即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事实二可知,被申请人在20余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40件商标,其中包括“欧雅芬迪OUYAFENDI”、“舌尖上的精彩”、“牧小白”、“粮贵人”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还包括第28641730号“查尔曼医生 DR.CHARMAN”、第28739246号“LUCKY MIFFY”、第28835195号“光影视界”等与他人天猫店铺名称相同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加之,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知,被申请人在网络上积极兜售其名下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具有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天猫旗舰店店名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对其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