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帝资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6127号“ALPINA CLINIQ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9372号“ALPINA”商标、国际注册第1232613号“ALPINA及图”商标、第24381374号“阿尔贝那ALPINA”商标、第27105575号“阿尔贝那ALPINA”商标、第34440940A号“ALBINA”商标、国际注册第1412368号“ALPIN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工业、科学、摄影以及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用于工业和科学的生物制剂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