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肤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知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00396号“FOUS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9178号“FOU-SUI interior及图”商标、第5469177号“風水FOU S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期满未续展,且自期满之日起满一年,上述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