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约克斯霓尚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56852号“POWERED BY YOOK NET-A-POR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1232046号“POWERED BY NET - A - POR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是关联公司,引证商标所有人将出具共存同意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及译文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