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观龙水世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南博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148899号“狂欢水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25063号“狂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经营销售记录、场所环境、销售合作合同、广告投放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狂欢水世界”,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狂欢”,且整体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娱乐服务等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