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豪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韵启贸易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南京豪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08日对第35182257A号“豪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009772号“豪艺”商标、第17523499号“豪艺HOOY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以不正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并带有欺骗性。三、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其关联企业大量注册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截图;
2、产品照片、天猫店铺截图;
3、申请人“豪艺”品牌合同及发票;
4、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信息;
5、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其关联企业注册商标列表等。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并未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三、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原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天猫截图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东莞市硕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9月0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02类颜料、防锈油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09月06日。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10月06日转让予南京豪码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由南京豪码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予济南韵启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现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已核准注册在第16类办公用碎纸机、木纹纸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0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故申请人提出的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之主张我局不予审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颜料、防锈油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办公用碎纸机、木纹纸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即使共存于市场也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是对未注册但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保护。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天猫店铺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颜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通过宣传推广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四、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本身具欺骗性,对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有夸大性的描述,或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