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283041号“驰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驰爽 35283041

阅读:76767 2021-03-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清市驰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龙岩佳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对第35283041号“驰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964428号“驰爽 CHIS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福清市驰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龙岩佳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对第35283041号“驰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964428号“驰爽 CHIS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申请人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完全属于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若核准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和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商标使用图片;2、品牌策划服务合同;3、经销协议及发票;4、汽车内刊杂志报道;5、慧聪汽车用品网对申请人参加展会的宣传报道;6、京东、淘宝销售截图;7、所获荣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防滑垫等商品上,于2019年8月7日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拍卖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

  一、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毯、防滑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拍卖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文字“驰爽”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为其在汽车座垫商品上的宣传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驰爽”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毯、防滑垫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通过宣传、使用,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亦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综上,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也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申请人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虽然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既未阐述具体理由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其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1日

本文《关于第35283041号“驰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驰爽 352830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014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