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080317号“享玩”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享玩 11080317

阅读:53742 2021-03-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植玫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州同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80317号“享玩”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1451号决定,于2020年07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植玫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州同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80317号“享玩”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1451号决定,于2020年07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6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页保全证据公证书;

  2、申请人与广州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原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评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市潮客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2020年5月13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其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0月27日。

  该项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6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体现的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关于证据2为自制证据,申请人并未提交销售发票等证据佐证上述合同真实存在并确已履行。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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