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行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59860号“哇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91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查询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中文“哇噢”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