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乔金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06789号“名家名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053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041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090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7459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713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文字“名家名宴”,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