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187628号“秃尾巴老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秃尾巴老李 44187628

阅读:75111 2021-03-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87628号“秃尾巴老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68039号“秃尾巴老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

  申请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87628号“秃尾巴老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68039号“秃尾巴老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饼干、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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