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大华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新标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54777号“中大华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根据其第33831252号“中大华禹”商标再次结合文字图形而组合注册申请,未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服务;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841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文档管理”构成类似服务,申请人主动放弃上述相冲突的服务项目,因此两商标不再构成任何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162860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资质截图、相关使用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复印服务;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在对上述两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