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正县松然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105370号“晶龙源 JINGLO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18119号商标、第15879046号商标、第13128662号商标、第10094719号商标、第8188273号商标、第29520797号商标、第993618号商标、第16605700号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