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ATA ACCESS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22803号“LION NO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4904号商标、第88689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未续展现已无效;引证商标二正在商标撤三案件审理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还引证了第38331242号商标、第383312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
2、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现已失效。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2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四申请在先,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外文“LION NOIR”组成,其中“LION”译为“狮子”、“NOIR”译为黑色,申请商标整体之含义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