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08990号“HENG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49792号商标、第7845918号商标、第442857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他人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三还在实质审查中,故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打造的品牌,经过多年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及客户满意度材料、实际使用图片及宣传册、媒体报道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