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162660号“B宝能平行进口汽车BAONENG PARALLEL IMPORT CARS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宝能平行进口汽车BAONENG PARALLEL IMPORT CARS及图形 42162660

阅读:106256 2021-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62660号“B宝能平行进口汽车BAONENG PARALLEL IMPORT CARS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为独创设计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

  申请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62660号“B宝能平行进口汽车BAONENG PARALLEL IMPORT CARS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为独创设计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00967号“漯河宝能电工有限公司 LUOHE BAONENG ELECTRIC CO.,LTD. B”商标、国际注册第934891号“B BESS”商标、第29091289号“保赐利 BOTNY B”商标、第19239916号“宝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一、四状态未明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各引证商标已并存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审计报告;荣誉等证据。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故我局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查意见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止,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予以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尚可区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丝绳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准使用的钢丝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若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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