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890127号“易灸灸 灸 EASY MOX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易灸灸 灸 EASY MOXI 43890127

阅读:139280 2021-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易灸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无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90127号“易灸灸 灸 EASY MOX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7243496号“灸”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第4…

  申请人:易灸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无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90127号“易灸灸 灸 EASY MOX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7243496号“灸”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第42996448号“0.1°C 灸”商标、第41347839号“灸”商标、第40576938号“灸 梅花灸学”商标、第41345000号“灸 艾艾灸”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第5889194号“灸易灸”商标、第13220850号“古灸火”商标、第6168078号“名灸;灸”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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