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菲斯办公伙伴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983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28999号“上海地铁 Shanghai Met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34123号“专盟 物流专线联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91870号“招商蛇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