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87031号“潭溪山TANXISH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潭溪山TANXISHAN 7687031

阅读:8728 2021-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淄博淄川儒成苗木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淄博铭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淄博潭溪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87031号“潭溪山TANXISH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9150号决定,于2020年10月09日向我…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淄博淄川儒成苗木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淄博铭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淄博潭溪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87031号“潭溪山TANXISH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9150号决定,于2020年10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于2017年01月20日至2020年01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商标续展证明;2、民宿照片、营业照片、VI应用照片;3、民宿单据;4、租赁合同;5、其他商标申请注册情况;6、网上立案申请及缴费凭证;7、公众号宣传文章、太河镇峨庄瀑布群旅游胜地宣传;8、淄博响水溪农场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淄博润联商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0月6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酒吧等服务上,2015年1月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经续展现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并交由被申请人,鉴于该阶段证据与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故其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商标续展证明(证据1)、其他商标申请注册情况(证据5)、网上立案申请及缴费凭证(证据6)、淄博响水溪农场营业执照(证据8)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证据2民宿照片、营业照片、VI应用照片均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3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4租赁合同亦缺乏发票等证据佐证合同已实际履行、亦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证据7公众号宣传文章、太河镇峨庄瀑布群旅游胜地宣传均未体现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故综合考虑本案证据难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持续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3日

本文《关于第7687031号“潭溪山TANXISH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潭溪山TANXISHAN 76870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975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