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永智
委托代理人:平遥县晋元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98585号“六合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1997年已经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261813号“六合成及图”商标,后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续展失败,现重新申请。申请商标中“六合成”是申请人企业字号,已经延续使用多年。申请商标有特殊含义,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禁止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商标注册、续展、变更等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年度报告等。
经复审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先商标注册信息可知,申请人在第29类肉罐头等商品上申请的第1261813号“六合成及图”商标已经于1999年04月07日被核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应为在先商标的重复注册。并且,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年度报告等证据可知申请商标已经形成区别地名的其他含义,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禁止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