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巅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85955号“仲昭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仲昭金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的仲昭金同意申请人注册“仲昭金”商标的声明书、聘书。
经复审认为,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仲昭金同意申请人注册“仲昭金”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按摩等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