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86461号“J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113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307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JF”及图形组合构成,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没有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