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272432号“孔雀家ASSEMABLE HAPP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6140846号商标、第18669766号商标、第721576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