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怡口净水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昶洧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8964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5761号决定,于2020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6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1.股东结构图;2.被申请人微博截图;3.微博上的宣传推广材料;4.新闻报道;5.公馆报价单及微博推广合同;6.微博运营计划书及报告;7.微博推广服务发票;8.工厂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浙江昶洧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注册,2016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工厂建造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由浙江昶洧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转让给杭州昶洧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10月30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工厂建造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被申请人作为一家汽车科技公司在其汽车制造及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宣传,在案证据显示了复审商标以及形成时间,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汽车制造及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工厂建造等其余复审服务,故在工厂建造等其余复审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运载工具(车辆)保养和修理服务、运载工具(车辆)故障救援修理服务、运载工具(车辆)防锈处理服务、运载工具(车辆)加润滑油服务、运载工具(车辆)上光服务、汽车保养和修理、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运载工具(车辆)电池充电服务、轮胎动平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