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68051号“HONGM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41165号“HONGM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36504号“HONGM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76456号“红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836079号“HONG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无效,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情况、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关于“鸿蒙OS”的介绍资料、媒体报道、申请人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引证商标三专用期至2020年1月27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点击付费广告;网站流量优化;计算机文档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HONGMENG”构成,与上述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人员招收,会计,商业审计,账目审计,并购会计服务,为第三方提供会计服务,有关会计的咨询和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价格比较服务,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