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帕瓦德帕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49182号“BUFFALO BO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4252号“BUFFALO BIL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且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经同意申请商标的并存注册和使用,双方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商标权利属于私权利,商标授权审查审理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时,也要适当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主观意思表示。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NFL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有权处分,该共存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局予以认可。同时考虑到本案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5类服装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