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仕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31220号“美图大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在指定服务上可以使消费者识别,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法院判决。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美图大赏”易使相关消费者将其理解为“大量的美图可供欣赏”之意,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评述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