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尚唯天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68972号“在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天然的显著性。申请商标非单纯固有通用词汇,为臆造性词汇。消费群体和相关公众可以通过视觉识别系统和呼叫系统将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对应,申请商标也只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该商标传达了丰富的内在含义,申请商标整体表达的是一种状态,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整体并非是对申请商标所申请的服务项,消费群体和相关公众可以通过商标的文字内容区分服务来源的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画”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