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芸海景观园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为吾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440145号“芸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等目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26434号“云海温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芸海”与引证商标“云海温泉”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风景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