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富泉建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46596号“岩石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89707号“小久保制水冷藏株式会社 ROCKICE及图”商标整体可以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