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荣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17606号“宏业基 基础决定高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26133号“羲皇丝绸及图”商标整体可以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