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673255号“Gomic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omicro 44673255

阅读:78011 2021-04-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歌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雅智泉(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73255号“Gomic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72248号、第11203001号、第27817659号、国际注册第1087164号、第397622…

  申请人:歌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雅智泉(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73255号“Gomic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72248号、第11203001号、第27817659号、国际注册第1087164号、第39762263号、第41513692号商标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2日

本文《关于第44673255号“Gomic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omicro 446732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9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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