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歌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雅智泉(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73255号“Gomic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72248号、第11203001号、第27817659号、国际注册第1087164号、第39762263号、第41513692号商标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