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石狮市天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丰泽中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04561号“COCO FALL IN LOVE WI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9943号、第3413804号、第16265044A号、第7611756号、第6075732号、第8250284号、第3314452号、第3326874号、第6993213号、第13134263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109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不近似,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在显著识别部分、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其已有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