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金秀汇萃本草瑶药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40814号“汇萃本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657966号“汇萃母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