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434603号“WINS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INSUN 43434603

阅读:176134 2021-04-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潮州市远信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潮州市开天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34603号“WIN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为申请人对其在先商标的合理延伸保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20629号“WIOSUN”商标、第1…

  申请人:潮州市远信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潮州市开天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34603号“WIN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为申请人对其在先商标的合理延伸保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20629号“WIOSUN”商标、第10849926号“WINSUN”商标、第10017363号“英纷WINFUN”商标、第39783621号“SUNWN”商标、第17816860号“SUNWIN”商标、第6368881号“WINSU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共存的事实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申请人“WINSUN”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与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与识别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2日

本文《关于第43434603号“WINS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INSUN 434346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9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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