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百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76017号“植提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74468号“植大师 ZHIDA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人,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