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邵君青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27470号“九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76496号“九禧”商标、第8326319号“九禧”商标、第4303699号“九喜”商标、第25190478号“九喜斋”商标、第4288062号“金九喜”商标、第6394715号“九喜”商标、第22605513号“九喜堂及图”商标和第6368221号“九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故引证商标八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九囍”与引证商标一、二“九禧”,引证商标三、六中文部分“九喜”,引证商标四“九喜斋”,引证商标五“金九喜”,引证商标七中文部分“九喜堂”文字构成相近,八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宣传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