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君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59311号“达达快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16386号“达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我局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17904515号“钱爸爸QIANBAB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花边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