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伊得爱如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961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商品的特点产生必然联系,亦不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日文商标,其中部分可译为“香波”,使用在洗发液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所指定的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