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群庆机械(昆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543522号“CELEBRATE TOGE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41718号“HOI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72799号“叮小铛DINGXIAOD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696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669304号“叮小铛DINGXIAOD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004816号“正与道ZHENGYU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510002号“闲徕互娱XIANLAIHU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550775号“FAR S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相比较,其在构成元素、文字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