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凌云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康体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0日对第21303520号“TenHealt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申请注册了1300多件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经营需要,属于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等非正常申请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被申请人关联公司重庆吹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是商标代理机构,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名下大量商标都是通过该公司申请注册,被申请人可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
2、争议商标档案;
3、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名下商标列表(部分);
4、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信息;
5、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标列表、部分摹仿对象介绍;
6、重庆吹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网站页面、代理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存在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的非正常申请行为,争议商标不满足商标法第十九条的使用范围。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虽然较一般申请人多,但都是防御注册。申请人申请无效宣告申请具有不正当性,不应当予以鼓励。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APP应用平台上架;部分媒体报道;民事判决书等。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13日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7年11月14日至2027年11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经营范围不包含商标代理或知识产权服务等内容,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了一百四十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康体佳”、“健康猫”、“TenDoctor”、“TenBody”、“腾医 TENMED”等均为与他人较高显著性品牌或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明显具有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