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宁北优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27206号“EI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67200号、第8808916号、第3642597号、第1303770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易识别为“EIEI”或“EtEt”与引证商标一“ET.ET.”、引证商标二“EIEI”、引证商标三"EiEi"、引证商标四英文“et et”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