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901095号“涂师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涂师傅 45901095

阅读:134128 2021-04-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西嘉凯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先强(福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01095号“涂师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72514号“涂师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即放弃“养…

  申请人:江西嘉凯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先强(福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01095号“涂师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72514号“涂师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即放弃“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请求。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72664号“涂师傅骨里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其权利状态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养老院”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自助餐馆;餐馆信息服务;帐篷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自助餐馆;餐馆信息服务;帐篷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6日

本文《关于第45901095号“涂师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涂师傅 4590109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922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