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省云雾繁花里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63383号“云雾 繁花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37464号“遇见繁花里”商标、第26238550号“爱上繁花里”商标、第36247590号“繁花里音乐酒馆”商标、第16117521号“繁花邻里”商标、第3584414号“云雾YUNW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的汉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专用权,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