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ERRARI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7318号“RO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276922号“ROMA及图”商标、第1637153号“ROM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03515号“Via Roma,60 HOME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含义,且“ROMA”为申请人推出的一款跑车,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商标已在意大利获准注册,且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同意放弃“含有减肥物质的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介绍及媒体报道、荣誉证明、"FERRARI ROMA"车型介绍及媒体报道、类似情况商标信息、"ROMA"在意大利的注册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含有减肥物质的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包含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奔马图形,整体与地名“ROMA”存在一定差异。且申请人提供证据表明,“ROMA”为其旗下跑车品牌,与之已形成对应关系。同时,申请人为意大利企业,其提交的证据表明其“Roma”商标已在意大利获得注册。目前亦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含有减肥物质的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含有减肥物质的服装”商品以外的第2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