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国人参公社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03089号“正官庄 随参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设计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申请人“正官庄”具有很高知名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误认。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该商标中“参”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