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芳华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烁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26227号“美尔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98499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18302号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现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