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27957号“FARMER'S OA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JAVA MONSTER”品牌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实际销售中将“JAVA MONSTER”与申请商标“FARMER'S OATS”结合使用在添加燕麦奶、咖啡等原料的饮料中,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经查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第26821808号“FARMERS DE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品牌和产品的介绍资料及译文、媒体报道资料、申请商标产品成分表、申请人旗下品牌及子品牌列表、其他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信息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现为“茶;蜂蜜”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英文组合商标“FARMER'S OATS”,所含英文“OATS”译为“燕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即饮咖啡”等全部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内容、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