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在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74785号“白鳥之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06441号“白禾之歌BAIHEZHI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审查中,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决定继续有效,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清洁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白鳥之歌”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白禾之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2日